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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

    债务人将房子无偿转让给儿子 债权人起诉撤销赠与获支持

    时间:2019-12-27 14:47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这首《游子吟》道尽了世间母亲对子女无尽的宠爱。

      牛女士临近中年得子,对儿子小明可谓是“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了”,全家人把小明视为“掌中宝”,对小明是要什么买什么。2014年初,牛女士经营的公司资金链断裂。为公司周转资金,牛女士向朋友陈某借了800万元人民币,约定两年后还本付息。然而两年到期后,陈某见牛女士公司经营状况好转便多次向牛女士催款,但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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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小明考上市里重点高中。牛女士为了奖励小明,便将早年在学校旁买的一栋房子过户到小明名下。2018年10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保全该房产。保全过程中,法院经查询发现2018年9月4日牛女士已经将房子过户到小明名下,牛女士已经不是该房屋权利人,无法保全。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牛女士夫妇转让房子的行为,并协助将房子变更回牛女士名下。牛女士夫妇辩称,转让房子并不是为了转移财产,只是因为儿子考上了重点高中,给儿子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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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牛女士夫妇均认可欠陈某钱款的事实,牛女士夫妇在未清偿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将其共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小明且无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债务,致使陈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其行为明显给陈某造成了损害。陈某作为债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牛女士夫妇无偿赠与小明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依法撤销的赠与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陈某诉请将房屋变更登记到牛女士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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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追偿的例子不胜枚举。作为债权人,我们有时候不知道债务人名下有多少财产,也不知道债务人是否是恶意转让财产,这时候我们如何维护债权?结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办案中的实务经验提醒大家:

      1.债权债务纠纷中,财产保全很重要。

      2.债务人在未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以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转让财产行为的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然,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查清债务人确系存在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方可有效行使。也就是说,此时,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