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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

    公司被偷偷注销了,未清偿的债务谁买单

    时间:2019-12-13 16:15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公司注销了就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公司注销后原有的债务也就一笔勾销。但是公司注销的前提是需要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实践中有些股东不愿意将消息告知债权人,为避免“惊动”债权人,甚至偷偷地注销公司,或者自己虚构清算报告了事。那么这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对未清偿的债务真的就没办法了吗?接着往下看,你会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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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某丰公司的股东为李荣某、李某芬,各占50%的股份。

      2007年7月13日,轧某公司与某丰公司签署了加工合同,总价款为14018576元。合同签订后,轧某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但某丰公司未及时付款。经轧某公司多次催要,截至2010年9月,某丰公司拖欠1530735.3元。

      李荣某与李某芬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芬将在某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荣某,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李荣某个人享有和承担。李荣某向李某芬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某丰公司在李某芬未参加的情况下,作出了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轧某公司。李荣某独自在清算报告上的清算组成员、股东签字处签上李荣某和李某芬的名字后,向工商局出具了清算报告,将某丰公司注销。

      发现某丰公司被注销,轧某公司将某丰公司及其股东李荣某、李某芬诉至法院,要求三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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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法院院认为:本案再审中争议焦点为李某芬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李荣某与李某芬是某丰公司股东,虽然两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某芬将所持有的某丰公司50%股权转让给李荣某,但并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因此某丰公司的股权变更不能对抗债权人轧某公司。对于轧某公司而言,李某芬仍然具有某丰公司股东的身份,承担某丰公司股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李某芬作为某丰公司股东之一,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丰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轧某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某丰公司已注销,轧某公司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原审法院支持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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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提示】

      通过本案例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一、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务必及时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登记虽不是设权性登记,但是是宣示性登记。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法贯彻公示公信原则,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来讲,其基于工商登记簿的记载,有理由相信工商登记簿上登记的股东即为公司真正的股东。股权已经转让,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股东,不得以其已丧失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债权人,拒绝承担责任

      二、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务必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通知债权人需保留好证明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快递单、电子邮件、公证书等),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三、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讲,其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当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即注销公司的,其可以依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