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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

    清算人怠于清算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9-12-04 14:03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公司破产清算中,清算人如果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清算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债权人如何追责,清算人又如何承担责任?本文通过一个案例释明。

    冠领律师事务所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基本案情】

      金泽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工程款192289元,金泽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金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臧某、安某系金泽公司的股东,张某起诉要求臧某、安某因其未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某主张2005年已将股权及公司资产转让给臧某,且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并不知情,公司账目等财务资料都由臧某实际控制,安某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安某认可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仍记载其为股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股东的臧某、安某,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臧某、安某无法提供公司任何财务账册、重要文件,上述情况表明金泽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基于该规定,臧某、安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安某与臧某之间是否进行股权转让以及对经营方式的约定,属于股东内部的约定,不对公司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安某可依据其与臧某的约定另行寻求救济。

      【裁判理由】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金泽公司作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对张某的债务。经法院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臧某、安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清楚,臧某、安某也无法提供公司任何财务账册、重要文件,上述情况表明金泽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冠领提示】

      通过本案例提醒大家: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一定要配合法院在执行时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保护好相关的清算资产、清算账目,否则如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债权人是可以在损失范围内要求怠于履行义务的清算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