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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融资项

    借款人把借条上出借人名字写错后跑路了,还能要回钱吗

    时间:2019-12-18 17:30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中国汉字博大精深,姓名中同音不同字的非常多,一些借款人在借款时疏忽大意,甚至有些是故意把出借人的名字写错。出借人由于当时并未发现,等过后借款人不还款跑路了,拿出借条才发现自己的名字竟是错误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能要回钱吗?

      为了更好的理解关于借条中出借人的名字写错时在司法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问题,给大家分享一个实务案例供参考。

      原告刘正明起诉称,2011年11月30日,被告刘海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为1分,借期为一年,即2012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原告亦无法联系到被告。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2000元。被告刘海国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刘正明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条、转账记录、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实际已向被告出借100000元,借条上出借人“刘正名”与原告系同一人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刘海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质证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借条、证明均具有形式真实性,虽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刘正名”,与原告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但“刘正名”与“刘正明”同音,且借条明确载明“刘村刘正名”,刘村村民委员会亦证实原告有时会使用“刘正名”名字。结合原告实际持有该份借条且实际转账给被告100000元,而被告刘海国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出借人为原告之外的其他人,同时结合原告在庭审中所作陈述,本院对借条予以认定,对原告与借条载明的“刘正名”为同一人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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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国归还原告刘正明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2000元,合计1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冠领律师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借人发现借条上自己的名字写错之后,除了上述按诉讼程序办理外,实际上还可以采取一些手段补正,结合司法实务整理如下:

      一、要求借款人重新写新的借条。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捺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但提出补正要求时要同时录音,防止对方在发现名字错误后当时同意补正,后又反悔变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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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借人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等方式确定两个名字为同一人。如果借款时当场还有其他人,并且也愿意做证的,可以提供证人补正,上述的案例中村委会本质上就属于证人,其证言得到法院认可和采信。

      三、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等方式确认两个名字是同一人。这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如果发现名字不对,在还没有惊动对方的时候,可以向对方表明名字写错了,一般对方不会当场否认。

      四、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借人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给付借款的凭证的即可以按借贷关系主张权利。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