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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上既有质押又有已登记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时间:2019-12-09 17:15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如何受偿?

      基本案情:

      一、农行安源支行与赣西电煤公司、天宇集团公司、天翊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高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赣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农行安源支行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天宇集团公司、天翊公司共同所有的43.16万吨原煤、天宇集团公司单独所有16.1096万吨原煤,已办理抵押登记)优先受偿。

      二、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农行安源支行申请执行。后江西高院委托西银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抵押物。

      三、江西银行萍乡分行与天宇集团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萍乡中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萍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天宇集团公司向江西银行萍乡分行还本付息后解除对出质物为13万吨原煤(由第三方监管)的查封。该出质物与上述抵押物存在重叠。

      四、江西银行萍乡分行得知江西高院委托江西银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抵押物后,向江西高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出质物为13万吨原煤享有优先受偿权。江西高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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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高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此,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本案中,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灯芯桥货场共有四个储煤区(四堆原煤),经测算储量截止2016年3月16日堆积煤炭资源储量为19.46006万吨,赣西电煤公司和天翊公司先后两次就该货场原煤向农行安源支行提供动产抵押担保,其中萍安工商抵字2012第028号抵押登记原煤为16万余吨,加上萍安工商抵字2009第21号抵押登记的部分原煤,初步推算该货场所储存的四堆原煤均为本案赣西电煤公司、天翊公司向农行安源支行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另外,天宇集团公司基于其与江西银行萍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向江西银行萍乡分行提供的位于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灯芯桥货场储煤场C区13万吨原煤,处于该货场四个储煤场之间。因此,灯芯桥货场储煤场C区作为天宇集团公司向江西银行萍乡分行提供的质押物13万吨原煤,与赣西电煤公司向农行安源支行提供的抵押物该货场中的部分原煤之间,在同一财产上可能存在两个担保物权竞合。由于赣西电煤公司向农行安源支行提供的担保物已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农行安源支行依法应当优先于质权人江西银行萍乡分行受偿。另外,江西银行萍乡分行请求对位于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灯芯桥货场储煤场C区的13万吨原煤优先受偿,实际上系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上述原煤上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押权虽均已分别为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确定,但是灯芯桥货场储煤场C区储存的13万吨原煤上同时存在的质押权和抵押权何者优先受偿的顺位并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该异议请求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综上所述,江西银行萍乡分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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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述案例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1、动产不仅可以设定质押,还可以设定抵押。但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成立的要件和效力并不相同。动产抵押无需交付即可设定,办理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动产质押交付完成才能设定,是否登记对于质押的效力不生影响。因此,债权人在选择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应当综合考量抵押和质押的优势和劣势。动产抵押在未登记的情形下,没有相应的权利外观,故对于抵押权人而言风险较大。所以,建议抵押权人在接受动产抵押时,务必办理抵押登记,以防不测。

      2、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动产抵押办理登记不仅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可以取得保全权利顺位的作用,即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取得绝对对抗质押权的法律效力,也可以取得对抗后位抵押权人的法律效果。因此,动产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意义重大。

      3、在进行大型的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成批原材料)交易(买卖、设定质押)时,不仅要考虑交易的标的物是否为对方当事人所有或占有,更要考虑动产上是否可能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或者已经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因此,建议在进行大型动产交易时,应当对动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防交易发生不测。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