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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疫情期间企业被迫降薪的,哪些薪酬不能降?

    时间:2020-03-26 09:08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受疫情影响,目前多数企业面临现金流吃紧。国家在全方面调控的同时,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此,有部分企业针对实际情况和员工提出了降薪。那么,是所有人群或者所有类目的薪资均可降吗?并不是。今天我们来看一下,疫情期间,企业由于生存需要被迫降薪的情况下,哪些薪资不可降?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

      一、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的工资不能随意降低,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标准不能随意降低。

      二、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加班费不能降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是前提是员工需有证据证明,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所致。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员工自愿加班,企业无须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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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的工资标准,不能随意降低。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符合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办公的职工,薪酬不能随意降低。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主动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同时,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支付计划并监督执行、保障实施。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提请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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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降低。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故用人单位无权降低产假期间的工资。

      六、职工不幸染病或因密切接触被迫隔离期间工资要正常支付,不得随意减免。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就是说若职工不幸染病或因密接被迫隔离需要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工资要正常支付,不得随意减免。

      特殊时期,建议企业方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劳动纠纷;同时,建议员工方,合理调整工作模式,为企业的发展添砖加瓦,共渡难关。
     

    撰稿:龙艳艳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