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条,你知道多少?
《劳动法》中规定了工资条应当发送给员工。其实工资条只是民间的俗称,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其是用人单位定期发放给员工工资的凭条。在法律法规里称为工资清单,主要是记录员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各种工资分项和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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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究竟蕴含着什么意义呢?
第一,员工对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员工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知道自己的工资构成和各种福利。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六款作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有劳动报酬条款的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劳动报酬条款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等等。
第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工资条是其法定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所说的“提供”,是用人单位将工资清单发放给员工的意思,用人单位不制作工资条或制作了工资条但没有实际发放到员工手上,都是违反规定的。
第三,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条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上位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该项行政责任,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若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条,侵害了员工的知情权,对员工造成损失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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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应记录的内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工资条所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该条明确了工资条应记录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工资条记录的内容一般分为基本信息、加项、减项、实发工资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1、员工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姓名、工号、所在部门、职务或岗位、工资发放期间、工资发放日期等。用人单位可以自定义工资支付周期,但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非全日制员工每15日最少支付一次。《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发放工资时,应当同时发放与之相对应的工资条。
2、加项。又称收入项,记录员工在该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各项报酬,直接表现形式为基本薪酬和福利薪酬。基本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也称为底薪)、有薪假工资(一般包括法定节假日工资、年休假工资、婚丧病产假工资等)、岗位工资(或职务职级工资)、绩效工资、技术资格补贴(如学历补贴、职业资格补贴、职称补贴等)、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等等。福利薪酬主要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用餐补贴、话费补贴,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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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项。减项又称扣项,记录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费用,主要包括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应当扣除的项目,如住宿费、水电费等。所谓代扣代缴,指的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替政府相应的费用征缴机关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至对应的征缴机关。除了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情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扣减。其一,用人单位只可扣减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单位承担部分则不在工资条上记载。其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只可扣减养老、失业、医疗(含生育)“三险”的费用,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不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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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又称应得工资(公式:应发工资-扣项=实发工资),即员工应实际得到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实发工资的数额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员工,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条对员工的作用
对员工而言,工资条有很大作用,直接作用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工资结构和数额。最新修订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项目,由用人单位代为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从其收入中代为扣除,上交税务机关。用人单位代扣后,应当向缴税人提供已扣税款信息,一般在员工工资条中载明。《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可见,用人单位扣除员工工资的,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无故克扣,扣除的项目和数额,应在工资条中体现出来,不得疏漏。
2、确认劳动关系,是维权的重要凭证。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若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工资条可以是纸质版或电子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我国各行各业长期以来都是采用纸质版工资条,用人单位用电脑制作后打印成纸质版本发放给员工,至今为止,纸质版工资条依然是广大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条的主流做法。然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改用电子版工资条,发放渠道比较灵活多样,比如钉钉、电子邮件、QQ、微信、手机APP、企业内部办公平台等,只要能够详细记录员工的工资项目,其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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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贾江岩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