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抚州的李女士突然接到公司电话,通知说公司要搬迁,搬迁过去之后合同名称、岗位、工作时间会进行新的调整。
挂断电话后,李女士犹豫了。一方面,新的地址离家十几公里,中午时间紧不能回家,晚上又要加班,几乎照顾不到家里的老人和孩子,觉得不妥;另一方面,自己合同上的岗位、地点、薪资待遇等说变就变,觉得很没保障。
后来得知,大部分同事都不想去新的地方工作,但公司说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不想去的可以辞职。这下大家觉得更不合适了,但又不确定公司的做法究竟合不合法,便联系律师想问个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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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李女士说,类似这种单方面的变更是不公平不合法的,这下李女士才放心。那么,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实务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看到劳动合同中有如下条款:
“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派员工到各地工作,员工须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
“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地点,不服从则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如不服从扣10%工资并处以警告”等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规定,全面、实际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单方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条款,其实是免除了自己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这类条款因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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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工作地点既然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那么,双方原先约定的工作地点也是可以变更的,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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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要支付赔偿金。相应地,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而劳动者拒绝接受,可以行使三方面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要求支付赔偿金。
因此,在面临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不合法行为时,建议大家根据法律规定合理提出异议,协商无效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