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都知道根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该职工在试用期发现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该员工,答案通过下面一则案例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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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8月初到一家公司应聘,当时双方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8月中旬,公司人事部通知小王说她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小王两周左右的时间,等她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公司将辞退她。可是还没到两周,8月28日,小王发现自己怀孕了。小王找到公司经理说,自己在孕期不可以被辞退。公司经理表示,辞退小王并不是因为小王怀孕,而是因为小王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小王不服提请仲裁却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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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之所以可以辞退小王,是因为小王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是在通知后才发现怀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用人单位享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再享有任何特权,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试用期内,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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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