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有没有注意过这样一个细节,就是去面试时人事会问你是否已经从上家公司离职,有没有离职证明,那么此举有什么意义,如果不做会出现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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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是某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张某的出色表现,公司便出资N万元送张某到国外进行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张某签订了3年的服务协议,即培训结束后张某应再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培训结束回国的第一年张某要求提高职位和薪水,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遂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提前解约,张某便不辞而别跳槽到了另一家动漫设计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发现张某跳到其他动漫设计公司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张某和动漫设计公司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委裁决:由张某和动漫公司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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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原劳动部早在1996年就出台了一个《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通知),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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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提醒】
该案例中动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是因为在招录张某时没有对张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做初步审查所致。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在招聘人员时应验明拟聘用的人员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拟聘用的人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给公司带来“风险”。
此外,在为本单位招聘员工时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点:
1、拟聘用的人员的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草案》等法律都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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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聘用的人员是否潜在疾病、残疾等。
《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拟聘用的人员的年龄是否已满16周岁。
《劳动法》第94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单位擅自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