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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卖命干活后又拼命讨薪,“农民工”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时间:2019-12-10 18:34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有那么一群人,他们顶着寒风烈日穿梭在各大城市之间,他们用辛劳的汗水筑起一座座高楼大厦,为这个社会的基建发展贡献着巨大的力量,他们每天忐忑地出现在城市某个工地,勤勤恳恳地工作着,他们像只远行的候鸟,一年到头为了生计游走在家乡和城市中,他们希望用自己的双手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他们就是伟大而又平凡的“农民工”。

      即使如此,他们付出了辛勤和汗水还会遇到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投诉上访无门,甚至导致一些民工采用极端方法讨薪的案例屡见不鲜。每个“农民工”背后可能承载的都是一个家庭的重任,如果不是走投无路,谁也不想冒着牢狱之灾甚至生命的风险去讨薪。

      如果农民工卖命干活之后却没有按时拿到工钱,又能怎么办呢?本文通过案例给大家一些建议,希望对大家有些帮助。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李某经A公司项目部经理介绍,到某建筑工地提供劳务,约定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A公司系该工程建设单位(发包人),B公司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结束后,因迟迟没有拿到工资,在和A公司协商数次无果后,李某便与其他多名农民工到政府相关部门上访希望寻求帮助,因为种种原因最终问题没有解决,李某最后无奈便以A 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案涉建筑工程提供短期劳务,符合事实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特征,不属于劳动合同,原告主张的工资实为劳务报酬。

      接受原告提供的劳务的相对方本应为施工单位,但被告作为建设单位,没有提供其与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并已支付施工单位应得工程款的证据,不能确定已经向施工单位支付了工程款。

      劳务费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法律赋予了原告代位权,即如果施工单位怠于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则原告作为施工单位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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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案例结果看好像很问题很简单,但是对于不懂什么法律的“农民工”来说,法院判决无异于让他们绝地求生,给他们带来了一些希望。其实,遇到了类似纠纷,大家不要慌张,在工地打工时能签合同的尽量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保留事实劳务合同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避免后期维权时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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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结合实务经验,笔者从法律角度为各方提供给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身为农民工,如果施工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但要注意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起诉,建议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2、身为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避免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委托银行付款;如果确实因为工程款没有到位,积极向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工程款。

      3、身为建设单位,建议及时与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否则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在自己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拖欠的工资。建议督促施工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注意保留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在自己先行垫付工资后,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