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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以案析法】冠领律师如何智解“困”局?

    时间:2019-11-21 11:52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背后往往隐藏着众多的法律关系,法律会对某些典型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制定规则,当出现纠纷时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则来定纷止争。但是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对每种社会关系都去制定规则,但如果出现了那些法律没有制定相应规则的社会关系,如何适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呢?这一点在法律上可以类推适用最相接近的法律规范,而这一点又是极为考验一个律师的法律理论功底的。

    民事诉讼纠纷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最近在昌平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侵权案件,当事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张培培律师,通过这场诉讼,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应用法律时的法律理论功底以及在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时如何适用法律的精彩论战。

      家住昌平区南口镇的宋某,在某日上午9时许,被谢某驾驶一辆重型装载机行驶至南口镇某家园自建水泥路上撞到并当场死亡。事发之后,谢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刑事审判过后,被害人近亲属现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我方委托人宇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宇某系某家园实际负责人,在其监管范围内,未核实谢某是否具有特种车辆的驾驶资格,未核实案涉装载机是否合法上路施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现事故,我方委托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谢某是宇某的雇员找到的用来对某家园进行填土作业,商定连人连车干一天1500元人民币,谢某相关驾驶资质齐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谢某与宇某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宇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谢某与宇某是雇佣关系,而被告宇某主张是承揽关系。那这两种关系有什么区别呢?我们慢慢分析,不同的法律的关系的认定将会影响到责任由谁承担,若被认定为承揽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谢某持有A2驾驶证,可以驾驶案涉车辆,所以宇某对选任不存在过失。那原告为何主张是雇佣关系呢?我们来看看法律关于雇佣关系下的侵权责任的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宇某将会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在该责任承担中是替代责任,宇某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谢某追偿,但是在本案中,赔偿费用高达142万多(其中80万已经由谢某支付给了被害人),谢某作为一名司机,收入并不是很高,所以最后宇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非常大的可能追偿受阻,谢某因为经济条件陷入履行不能,那么最后的责任承担将会是宇某,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宇某并不是最终责任人。

    民事诉讼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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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培培律师在与委托人详细交谈过后,凭借缜密的逻辑思维,娴熟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制订了详细周密的诉讼维权策略,说服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谢某与宇某是承揽关系,理由如下,本次铲车作业之前,谢某与宇某并不相识,不存在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他们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具有一定的依附性,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有较强的独立性,定作人通常不在现场进行具体内容的指挥,仅接受工作成果,此外本案中,费用标准为1500元每天,远远超出普通劳务的标准。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要求我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如何在纠纷中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当代每一个人都有机会遇到的问题,寻找一名专业的律师是有效捍卫自身权益的第一步。优秀的律师他能在纷乱的表象中寻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切入点,并最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我们要珍爱生命!


     

    撰稿:陈淑红
    编辑:侯学飞
    类型:C 类稿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