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函中,确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但是函中也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才行,也就是说,不是随便签订一个电子劳动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的,为避免电子合同签订中出现问题,特做出如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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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从形式上来讲,法律是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的(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有效,也有部分观点认为电子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违反了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无效,但已有案例认可其效力),但是电子数据易篡改,不稳定,所以《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形式合法、保存合法、签名可靠且约定事项不在禁止使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事项之列的电子合同才能被认定为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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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保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电子合同如果想要完全普及需要很高的技术支持,比如其第十三条规定的如何保证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其实就提出了很高的技术要求。电子合同一旦产生纠纷,主张合同签订的一方需就原始合同未有任何添附、删减、破坏等情形举证,就必须依靠高超的防伪技术手段。那么一般企业如何在操作便捷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法律要求呢?
首先,最好选用技术成熟、资质齐全、合法合规的电子合同平台。比如从技术层面讲,电子合同涉及到很多技术应用,例如区块链、eID电子身份系统对接认证、AES对称加密与个人数字证书秘钥颁发双加密等技术,主要是要保证在其上订立的电子合同能满足“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形式与保存上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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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签订流程上讲,合同签订流程应尽量完善透明,才能降低订立程序相关纠纷的可能性。在平台上,使用者通过实名认证及相应付费获得平台服务使用权,一方签署后通过平台向另一方发送合同以供签署。签署完毕的合同将在电子合同平台上储存,除合同当事方可对合同进行查看、下载外,如平台可出具说明报告用以解释其整体技术,说明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如何符合满足法律要求的,可进一步加强电子合同的效力证明效果。
其次,选定靠谱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商。《电子签名法》中配套规定了电子签名的第三方认证服务制度。比如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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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技术力量和合同订立流程能满足法律要求、且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商的电子合同平台,一般能受到法院认可,在此类平台订立的电子合同通常会被认定满足《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三.选用平台时要确认平台资质
在选取电子合同平台时,可先通过平台官方网站公布的合作协议、授权证书等,检查其与哪些电子认证服务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对于官方网站中就合作方问题语焉不详的平台要审慎使用,不仅要事前询问清楚其具体合作对象,还要获得能够切实证明该合作关系的盖章授权书、合作函等。
至于电子认证服务商的资质就更加严格了,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需要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及《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对此,还可以通过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公开系统与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结果系统查询,确保该服务商在主管部门的许可名单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公开系统:
https://zwfw.miit.gov.cn/miit/resultSearch?wd=&categoryTreeId=318&categoryTreePid=&pagenow=1
国家密码管理局:
http://www.oscca.gov.cn/app-zxfw/xzspsx/syxkdw.jsp?channel_code=c100142
一般来说,经过以上两道程序后,基本即可以判断某一电子合同平台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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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方式签订电子合同的难点
实践中可能更多的企业是通过邮箱、微信等形式签订电子合同,虽然这种方式更便捷,但是一旦出现劳动纠纷,证明劳动合同的效力时就会更复杂,难度也更大。司法实践中,相应电子邮件和微信/QQ信息一般需可出示原件并经公证。同时,此类合同通常需要附有其他佐证才能被认可效力,如:
1、通过双方已履行该合同内容的行为,认定双方实际已就电子邮件/微信中的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进而认可电子邮件/微信形式确认的合同效力;
2、根据双方过往多次使用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确认合同,并按合同履行的交易习惯,认定电子邮件、微信等可成为双方之间合同成立的有效方式,从而认可新确认合同的效力。
此外,还需证明电子邮件、微信/QQ信息的收发人身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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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可以说是互联网时代的一次变革,虽然现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从技术和规范上来讲还有很大的提升和完善空间,但是可靠的电子合同在简化订立条件、体系化条理化保管与抗灭失风险上的确比纸质合同更有优势。我们相信在万物互联的时代,订立电子合同不仅是疫情时期的特殊之需,更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电子合同技术和规范终会完善。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