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一般属于公司内部人员调整,公司法并不禁止,但是变更后应及时去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进行公示,否则该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很可能发生损害善意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对于已免职尚未变更登记的法人签订的合同,该公司不得主张此合同无效。
为方便理解,本文将通过一则最高院公报案例来给大家解释。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便不附案件详情,对案件经过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2009)民提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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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再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及答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达公司与三峡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995年4月13日刘玉章作为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达公司签订了革新里项目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书上有三峡公司的公章及刘玉章的签字。此时,刘玉章虽然已被三峡公司上级单位停止了工作,但直至1995年4月22日,工商登记才将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章变更为张胜利。即刘玉章在与公达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时,在三峡公司的工商登记上刘玉章仍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章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公达公司签订协议符合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形式要件,并且该协议也加盖了三峡公司的公章,因此,双方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应当依法成立并生效。刘玉章在签订协议时虽已被其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该决定属三峡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刘玉章代表三峡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身份仍应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依据。不能以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更为由,否认其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此外,1996年1月10日,北京市城市开发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召集三峡公司和公达公司开会研究革新里项目的开发建设问题,三峡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张胜利参加了会议。此事实表明三峡公司也认可了三峡公司与公达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的效力。原审法院以三峡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为由认定刘玉章与公达公司签订协议为无权代理,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冠领提示】
通过本案例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从公司角度讲,如果公司内部决定变更法人,在作出决定后一定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出现免职后的法定代表人利用未变更登记的漏洞谋取利益的情形。《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从第三人角度讲,我们在与公司法人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核实其法人身份,避免出现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的情形,否则出现纠纷后又要花费时间精力去止损,如果没有保留相应的证据,甚至还会在止损追偿阶段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让自己身陷囹圄。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