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书面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使单位拒绝签订,也不意味着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具体通过下面的高院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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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应当依据劳动者的主张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公司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出“依法判令头台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判的范畴。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当事人的诉请,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
孙某于1994年8月到头台公司订立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订立的均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2013年3月,孙某合同到期后要求与头台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头台公司认为孙某2001年9月出勤9天、10月出勤9天,2007年6月份出勤9天、7月份出勤15天,属于没有在头台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同月停止了孙某的工作,向孙某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孙某拒绝签字。
2013年7月22日,孙某向肇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3月20日到期,合同是到期终止,不支持该项请求。孙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孙某与头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头台公司为孙某缴纳劳动保险费用及孙某在头台公司工作的客观实际,认定孙某于1994年至2013年期间在头台公司未间断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事实清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在孙某与头台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头台公司应当与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头台公司拒绝与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方停止用工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孙某有权依法另行主张头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冠领提示】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不仅要按时打卡,更要注意让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劳动保险费、社保等费用,这些记录在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案子中属于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如上述案例中,孙某在2001年、2007年分别有两个月不是全勤记录,公司据此认为这期间孙某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如果不是因为存在劳动保险费用等缴纳记录,那么判决可能就不是像现在一样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了。
通过本案例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工作中切记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即使是在工地上做“临时工”也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在发工资时尽量选择转账的方式支付,并且最好要求备注上是支付工资所用。避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处于不能举证的不利地位。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
类型:C 类稿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