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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

    民营企业在合同订立与履行中会有哪些风险

    时间:2020-03-02 11:01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约束的是签约双方,对第三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假如签约和履行的主体不一致,很可能会在后期合同履行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对合同双方主体都会存在维权障碍。

    应注意的风险点:

      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实践中,有部分民营企业主缺少防范意识,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没有要求加盖对方公章,导致合同关系的主体模糊,双方对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产生争议,未要求出席的对方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合同签订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 部分民营企业为达到交易快捷、简便的目的,签订合同方式多样化,对合同关系主体及签订人审查过于简单,易出现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纠纷。

      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如广告企业必须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必须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医药企业必须要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机械制造业生产压力容器要有生产许可证,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关于内设机构签订合同的问题。在一些大型活动中,主办方以某某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要特别谨慎。内设机构本身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一定要让对方的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 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某种情形,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准则。合同履行的规则主要涉及履行的主体、履行的标的和履行的方法。

      应注意的风险点:

      因语言多义导致价款计算差异。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价款的多种计算方式,但未注意多种计算方式之间的协调性,导致不同计算方式之间的经济利益差距巨大,引发诉讼纠纷。

      结算人员、方式、流程约定不明。部分企业对双方结算人员未明确约定,对账方式混乱,常以电话、邮寄的方式与对方公司进行沟通,且不注意固定证据,以致发生纠纷后在诉讼过程中举证困难,从而给己方造成经济损失。

      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有些企业以一定事件发生作为付款前提,事后难以区分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尤其是当某些事件难以发生时更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对产品质量和规格约定不明。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和异议期限,对于多规格产品,应明确具体规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保留往来中形成的原始物证、书证以外,还需要对履行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事实或行为保留证据。这些事实或行为往往难以证明,需要考虑用书面的通知方式以便保留送达证据。

      合同终止、变更、解除等,要以书面方式进行,如签订变更协议、终止协议、补充协议,从而应对难以预料的风险。

      最后给民营企业主们建议:条件允许可以聘请可靠的律师做法律顾问,多一点预防,少一点风险。
     

    撰稿:郭智琪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