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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

    监事(会)作用大

    时间:2019-10-23 11:47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很多人反映监事(会)没有什么用,认为监事制度可以取消了。对此,冠领律师并不赞同。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的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在上海唐城实业有限公司诉周某、徐某、周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166号)中,法院裁判要旨为:监事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发现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讼代表人,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周某、徐某在继承周毅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唐城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803720元及利息;被告周黎某赔偿原告上海唐城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2211.89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上海唐城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从以上判例我们可以看出,监事(会)为公司追回了400余万元的损失,监事(会)的作用不容小觑,监事(会)就如同中国象棋中的“士”,看起来没有什么用,但是关键时刻能够扭转乾坤。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不但享有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还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因此,我们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士”的作用。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