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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股权转让中可能遇到哪些风险

    时间:2020-03-10 15:43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权与所有权、债权、股权的置换,目的是改进现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改造其经营机制,增强其活力,同时将退出的资本投入到真正能发挥作用的项目上,以调整经济运作状况,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当今社会,股权转让日益频繁,今天为大家梳理一下股权转让中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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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民事法律风险

      1、转让方主体资格瑕疵

      股权转让方应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所有权,一般理解为已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的股东。通常这种登记股东可自主转让其股权,但实践中存在着不少股权代持情形,因此需要核查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是否合法拥有所有权,是否有权进行股权转让。

      (1)转让方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是否同意股权转让尚不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即《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可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对于受让方而言,此种情形则面临股权转让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2)转让方为实际股东,如名义股东不配合,此时如实际出资人拟作为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应先进入显名化程序,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后才能以股东身份维权。对于此种情形,受让方应当慎重考虑,在实际股东维权成功前,如与实际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则存在很大风险。

      (3)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投资或所形成的、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股权应由双方共有。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如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此类股权转让如处置不当可能对交易造成隐患。

      (4)出资不实、抽逃出资

      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以及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的,均构成出资不实。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5)股权质押、对外担保或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

      如股权已被质押或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如被查封或冻结,此时,存在很大的股权瑕疵,如发现此问题,股权转让应立即停止。

      (6)股权重复转让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重复转让的,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对于股权重复转让的,受让方同样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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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让方主体资格瑕疵

      受让方资格瑕疵风险主要是指受让方可能存在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限制情形,若受让方存在法定资格限制情形,一般来说当事人为了规避风险可能会签订股权代持合同,但这种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代持合同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无效的风险。而如果受让方存在约定资格限制情形的,一般不会使得股权转让无效,但很可能会因此陷入纠纷,影响受让方股东权利的实现。

      3、受让方支付瑕疵

      (1)受让方发生违约,不支付转让对价;

      (2)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在变更工商登记前,受让方无力支付转让对价。

      4、转让程序瑕疵

      (1)未召开股东会会议;

      (2)无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的规定,如果转让方损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包括未就股权转让事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向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据此,若股权转让未满足《公司法解释四》第17条规定的通知形式要求(“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第18条规定的同等条件内容要求(“应当考虑标的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可触发优先购买权条款,也就是说原股权转让行为可被撤销,且转让方也可能会被受让方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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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放弃转让风险

      转让方出于某些原因想要终止股权转让,而此时已有股东提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放弃转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作了首次规定:《公司法》第2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7、税务风险

      如发生股权交易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导致转让协议被撤销或交易终止,转让方已依法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金将不会退还,如此将导致转让方产生一定的税金损失。

      (二)刑事法律风险

      对于股权转让,除了前述民事法律风险外,还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风险,其中,比较主要的是可能涉及逃税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等,所以,对此也应当引起股权转让各方的重视。

      二、防范风险相关建议

      1、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面多维度法律尽职调查,也可明确要求转让方履行说明和披露义务,以尽量避免前述提及的主体资格及股权瑕疵风险。

      2、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股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参考依据。

      3、要求转让方/受让方签署承诺及保证,确保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限制转让之情形,并相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4、明确并执行股权转让审批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5、起草详尽的《股权转让协议》,在确认满足协议签署前提条件后再行签署。

      6、明确负债风险分担,作为受让方,应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均由转让方承担。如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索赔的,受让方在赔偿后有权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7、在履行过程中,务必监督对方依约及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相应变更股东名册。如发现对方有任何违约情形,应立即采取法律救济。

      不论作为股权转让交易的哪一方,转让方或受让方,首先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股权转让交易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尽可能规范操作,最大化规避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撰稿:陈淑红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