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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股东退股后还能查账吗

    时间:2019-12-18 17:22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众所周知,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但是如果股东已经完成退股,不具有股东资格后,还能否要求查阅公司账薄?如果公司不让查阅又该怎么办?

      案例:

      1999年5月13日,王某、朱某某二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天公司。股东王某占股份51.80%。2000年3月28日,股东王某将所持某天公司股权中的30%转让给股东朱某某,转让后其出资为66.50万元,占股份21.80%。2006年1月1日,某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资后股东王某出资为68.67万元,占股份5.4%。

      2011年6月15日,某天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王某同意将5.4%的股份以68.67万元转让给杨某。同日,王某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某退出股东身份。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2015年王某认为:其股份从21.80%的降至5.4%,是杨某为将其挤出股东会,而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工商登记所致;《股权转让协议》是在杨某和朱某某欺诈下签订,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条件显失公平,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驳回。

      2018年王某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查阅某天公司1999-2011年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文件资料,并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的审阅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不具有股东资格,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持股期间权益受损,故并非适格原告,驳回起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王某丧失某天公司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为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本案中,王某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报告,虽然效力不及审计报告,但仍足以证明可能存在王某主张的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起诉条件不等同于胜诉条件,初步证据同样不应当适用实质证据的证明标准加以判断(在证明逻辑上看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具有“生成”意义上的证据相关性,有则是实质证据)。即不要求该证据为证明其利益受损的充分证据,只要能够初步证明其利益受损或存在重大风险即可。在王某丧失某天公司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为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可以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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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本案例冠领律师想提醒大家的是:

      一、如果公司不同意退股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退股股东只要能初步证明自己在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就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查阅公司特定文件资料,但股东需要承担证明其权利受损的举证责任。

      二、该初步证据不要求为证明其权益受损的充分证据,只要能够初步证明其权益受损或存在重大风险即可。

      三、一般而言,只有股东的股权本身受损,才会被法院认定为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形。如仅是分红问题、经营问题等,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属于股东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