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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以公司财产支付个人股权转让款的后果

    时间:2019-11-15 15:01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导语: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主创业,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由此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本文将以司法实务案例给大家分析公司财产支付个人股权转让款的法律后果。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用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有效的,股权受让方人应当负有按照约定价款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案情简介】

      沈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2015年3月,沈某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沈某将股权转让给周某,周某向沈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支付方式为甲公司申请的银行贷款通过后,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亦归沈某所有;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沈某愿意放弃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公司与沈某也无任何关系。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股东变更为周某,但甲公司未支付该100万元,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周某抗辩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主体是甲公司,且付款前提是甲公司申请的贷款获得审批,现甲公司未从银行借到相应款项,无力支付。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甲公司的银行贷款、应收债权来支付周某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处分了甲公司的资产,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关于该约定的部分无效。周某作为股权受让方,负有支付约定股权转让款的义务。遂判决:周某向沈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本案启示】

      通过本案例冠领律师提醒大家:股权转让时约定以公司部分财产作为股权转让对价,实践中并不少见。这种错误做法的根源在于,当事人缺乏公司财产独立、依法治理公司的意识,将公司财产视同股东财产。这种现象在微小型公司,尤其是家族制公司、一人公司中,较为普遍。有的股东甚至简单地认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当然也是我的”。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使得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存在瑕疵,类似于抽逃出资;而该行为的本质属于侵害公司财产,且股权转让时的价值可能远远大于原对应的注册资本金,故该行为的危害性也会大于抽逃出资。因此,股权转让时如约定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相关约定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冠领提示】

      实践中很多人设立公司后当然地认为公司是我自己设立的,那么公司的财产自己想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其实不然。从法律定义上讲,“公司”就是法人的一种表现形式,设立后就具有独立人格,不仅财产独立,人格也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公司设立后财产就跟出资人的财产分开了,公司的钱是公司的钱,个人的钱是个人的钱,二者不可混淆,否则股东可能会承担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责任。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在设立公司后股东一定要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开管理,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切记不要随意挪用公司财产,侵犯公司财产利益,否则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利后果。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
    类型:C 类稿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