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9-888
政策
最新文章
更多 >
    联系我们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400-8789-888

    • 邮编:100052
    • 邮箱:69576000@qq.com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
    政策

    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受限

    时间:2019-11-04 17:10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2013年从法律上确认了股东出资认缴,认缴制带来的新问题是: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能否转让其股权?在北京冠领律所服务的企业中,经常会遇到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若股权都已实缴出资,转让起来没有任何障碍,也不会存在额外的问题,但是若没有实缴到位,那就会在转让时出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下面我们一一探讨。

    未实缴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2013 年《公司法》将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赋予股东出资期限自治的权利。至此,股东在实缴期限届至前不实际缴付出资的行为即合法行为。不能因为股东未实际缴付出资就否定其股东资格,从认缴制改革目的来看,即承认没有实缴出资也具有股东资格。

      其次遇到的问题就是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能否转让其股权?

      关于这一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 依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只要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之名已经被记载于公司的公示性文件中,该股东就具有股东资格,而股权的享有基于股东资格。因此,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

      观点二: 取得股权的基础是出资,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未完整履行出资义务,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不能对外转让其股权。

      观点三: 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能否转让其股权应当分情形讨论,其中已经实缴的部分可以转让,未实缴的部分不得转让。

      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因此,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有权转让其股权。既然不否认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拥有股东资格,就不应当对其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同时,纵观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依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即使股东实缴期限未届至,也有权转让其股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最后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未实缴出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未实缴出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有两种通行的观点:

      第一,无效说。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自始就不具有股东资格,没有股东资格也就不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其股权转让协议也当然无效。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约定的实缴期限到来之前不缴付出资具有合法性。因股东未实缴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与认缴制改革的初衷相违背。故无效说的主张在认缴制下已不具有存在的意义。

      第二,有效说。有效说主张,股权的转让实质上就是股东身份的转让。 此说认为,股东实缴其认缴的出资与是否和取得股东身份无必然关系。依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只要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公示性文件中记载了未实缴出资股东之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有理由相信该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其就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可以转让其股权。

      我们之所以探讨这些在学理上有争议的问题,是因为当出现股权转让的纠纷时,仅仅机械的依据法律是难以来处理现实中遇到的问题的,如果没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的储备将很难应对一些模棱两可的规定,也难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这些有自由裁量空间的,在自由裁量空间大的地方,是非常考验法律工作者的法学素养的。只有平时长对这些问题进行琢磨,在使用时才能胸有成竹。
     

    编辑:侯学飞
    撰稿:蒋  凯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