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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激励政策

    时间:2019-10-23 17:14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有利于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从2010年开始,我国便在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期推行了金融、财税、人才激励、科研经费等促进科技创新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2017年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又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校更大的科研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加大成果处置、收益分配、股权激励等政策落实力度,使创新者得到应有的荣誉和回报;着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既支持本土人才勇攀高峰,也吸引海归人才、外国人才来华创业创新,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更大空间。

      中国证监会2005年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的股权激励法规。与此相适应,国家进一步放松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所谓“备案无异议”的审核制度,进一步授予企业自主确定股权激励计划和自主确定业绩条件等权限,进一步为股权激励的发展松绑。近年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股权激励在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体、调动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优化投资者回报的相关要求,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六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落实“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2014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了试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等要求,为员工持股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此外,还发布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这些政策的发布以及相关的股权激励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极大地推进了股权激励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