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任城监狱感染新冠病毒事件沸沸扬扬,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由于目前没有查到罪犯在监狱感染新冠病毒申请国家赔偿的判决,所以本文结合以前国家赔偿的案例,以及《国家赔偿法》相关内容,以山东任城监狱事件为例从理论上分析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1. 如果因狱警隐瞒疫区行程,自身有发病症状后仍到监区上班,导致狱内疫情传播,这种情况就属于监狱没有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存在过错,狱内发生传染病疫情与监狱行使职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里先简单提醒一下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
(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比如山东任城监狱事件,据目前调查通报的情况看,任城监狱疫情事件是由1月21日从武汉自驾车到达山东济宁的人员,传染给监狱干警、职工,进而造成部分干警和罪犯感染。调查组认为,任城监狱原领导班子没有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行动上,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对监狱防控工作特殊性、复杂性、敏感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管理松懈,致使干警职工带病入监、疫情迅速扩散。
监狱作为羁押改造场所,只能尽力降低罪犯的发病率和病死率,但不可能做到零发病和零病死。如果监狱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即使监狱内发生传染病疫情,甚至罪犯因感染传染病死亡,仍然属于正常患病、正常死亡(因为本身就存在合理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不属于监狱行使职权造成的后果,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2. 如果狱方怠于履行救治义务、延误治疗,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大部分情况下,狱内罪犯感染、发病,属于正常现象。监狱虽应尽可能提供健康的服刑环境,但不可能保证罪犯不生病。狱内发生疫情后,监狱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罪犯发病后,监狱是否履行救治义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虽然条款中列明的侵权行为方式都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但是从条文解释来看,该条款在列明的行为方式后有“等”字,实践中把罪犯患病后监狱怠于履行救治义务的侵权行为,归入到“等”的内涵中。对于监狱是否履行救治义务,应当根据监狱预防和控制疾病相关制度,就疫情发生后就医程序、狱内就医、狱外送医、急患病就医救治等方面进行审查,应根据监管机关的地理位置、内部医疗条件以及监管对象的具体病情等客观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若监狱完全尽到了合理的救治义务,就无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从理论上以及来实务中国家赔偿的案例来讲,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但是具体的个案中一定要综合考虑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问题。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不展开论述,下篇文章专门再分析此问题。
撰稿:冯 昱
类型:原 创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