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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证据的证明力

    时间:2019-10-24 10:38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经常发生一些借贷行为,当出现还款不能的情形时,可能会涉及到诉讼追偿欠款。众所周知,在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证据问题,证据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带大家一起看一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那些常见的证据的证明效力。

      1.借条、借款合同。借条跟借款合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是一种常见的证据,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承担着证明双方借款合意及借款人收到款项的作用,若没有相反证据,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完成了举证责任。但是,现实中,一般是先出具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因此实际的交付情况可能与借条存在差异。如借款人对具体的借款交付情况存在异议,则其应该加以证据证明,或者是根据庭审情况,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

      (2)收条。收条仅是收到款项的反映。如当事人仅提供收条,并据此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对方认为其其他法律关系,如系其归还借款产生,或者该款项属于货款的,则需要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收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3)欠条、还款承诺。欠条及还款承诺仅能表达一种欠钱或者还款的状态,无法明确其所欠内容及为何出具还款承诺的前提。如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被告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或以其他法律关系抗辩的,需要依据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

      (4)转账凭证。因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了解,在出借时未提签订借款合同,基于上述原因考虑,一方提供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其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如另一方对该转账凭证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的,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法院依据双方提供证据情况,进行综合性审查。

      (5)手机短信。一般情况,因为手机短信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篡改、伪造,因此很难还原事实状态,法院也无法对手机短信的真实性作出准确判断,因此,手机短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但是如果双方对该短信无异议,或经过其他手段经核实确无异议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QQ、微信聊天记录。QQ、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对于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无法准确核实,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篡改的可能性,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特定形式下,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方可予以采信。

      (7)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通常证明力较低,审查该类证据,应以正常人行为标准,从证人证言中辨别真伪。审查时,应关注证人是否与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等内容进行综合性判断。

      (8)录音证据。录音证据首先应该明确录音双方的身份,并且要确定录音是否明确清楚,对于有疑问、不确定的答复不能采信其效力。通常情况下录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录音证据审查时,也要注意录音证据形成的合法性。

      在此,冠领郑重提示大家,在借款关系中,尽量采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的形式确认债权债务,同时对于借款过程中的转账记录、收条等文件,也要保存完整。尽量避免使用短信、微信或者录音的方式确认借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