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中,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合伙企业设立必然面临着各合伙人的出资,如各合伙人对出资额无异议,合伙企业顺利设立,大家皆大欢喜,但是,如果各合伙人对出资款发生纠纷,出资款该如何处理呢,北京冠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文中将带您了解如何处理出资款。
通常情况下,在拟成立合作企业时,各合伙人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在协议中应当对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风险承担进行约定。但是,实践中,部分合伙人为了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避免投资失败,将标准的合伙协议经过修改变成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约定,其出资额实际上为借款,如企业设立成功,则由合伙企业的利润偿还,如企业未设立成功或者虽然设立成功但是出现偿还不能的情况时,由其他合伙人直接偿还该款项。
司法实践中,这种名义上的“借款合同”其实际为“合伙协议”,该借款合同并不是真实的借款关系,如此时以借款合同起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实际为一种投资,投资的盈利或者亏损,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处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出资人在出资时应当对该风险有相应的判断,如果合伙企业设立不成功或者出现亏损情况,那么出资人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权要求返还。此处约定的“借款协议”与实际的民间借贷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在民间借贷中,无论借款人用借款从事何种经营活动,无论是亏损或者盈利,借款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在此,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在出资之前,应当对投资项目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切勿盲目投资,更不要寄希望于通过借款协议的名义转嫁投资风险,否则一时聪明,反而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