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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常识

    债务承担—如何区分并存债务承担及免责债务承担

    时间:2019-10-24 10:14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企业之间因互相的合作关系,产生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相互转让债权债务的情形,即债权承担与债务承担。因债务承担中涉及企业之间的切身利益,如转让过程中,约定不明确容易损害转让双方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债务承担进行分析,尽量避免企业利益受损。

      以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及免责的债务承担两种。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因此,两者区分的关键点在于判断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在约定债务承担时,如当事人明确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即可判断此种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当然,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具体到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之间虽未明确约定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但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借款文件并承诺由其按期履行债务的行为,表达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意思,属当事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表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接受出具的名义出具的借款文件并依据该借条单独诉请其承担还款义务的行为,表明以其行为默示表达的由新的债务人独立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此时,该债务承担不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而应认定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企业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承担的形式,即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