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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的消灭——抵销权

    时间:2019-10-24 10:11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借款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使企业之间互负债权债务,那么这些债权债务是否可以互相抵销呢,抵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情况下的债权债务不能抵销?在本文中,冠领律师将为您一一进行分析。

      抵销权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中,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抵销是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原因之一。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协议抵销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以行使,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一下法定抵销的相关问题。

      一、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时,才会发生抵销。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因两个法律关系而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但也不排除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使当事人双方累计而成的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项目款3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买货物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买货物欠1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3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300万元项目款。

      2.抵销的债务需是同种类的给付。行使抵消权的债务需是同种类的债务。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需各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才能行使抵销权。否则,就是强制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其期限利益。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不能行使抵销权。例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的债务、当事人就债务特别约定不得抵销。

      二、如何行使抵销权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抵销权人须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抵销权人也不得撤回。但是,抵销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抵销意思表示无效。如果有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而另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那么只有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可以主动提出抵销,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主动提出抵销。当债务标的虽然种类相同,但品质不同的,只有债权标的品质较高者可以主动提出抵销,债权标的品质较低的不能主动提出与品质较高的抵销,否则,易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当事入行使抵销权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主,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因此,只有在符合法定抵销所需要的四个基本条件,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明确的意思表示时,才能发生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