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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之基础知识篇一-----董事会人数是否是强制性规定?

    时间:2019-10-24 10:01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为五到十九人。

      大家有没有考虑过,以上法律规定是否是强制性法律规定?在刘俊海教授的现代公司法一书中,其认为,以上法律规定是倡导性的法律规定,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无法下一个准确的定论。

      那么董事人数是否是越多越好呢?从实务的操作经验看,董事人数当然是越少越好,人数越多越容易产生分歧,为了高效的处理公司事务,建议控制董事人数,越少越好。

      在控制董事人数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不要给自己制造麻烦,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人数是三到十三人,如果公司董事是偶数,可能会出现同意和反对各站一半的情形,然而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形下如何解决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董事人数为奇数。另外,如果公司董事人数无法避免的是偶数,可以考虑提前在在公司章程中对此进行约定,可以约定暂且搁置、提交下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或者约定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