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读的是专科院校,在校期间成绩优异,但到了毕业求职季,她投递了十几份简历也没有收到面试邀请。
小吴本身成绩不错,经过对简历的一番“改动”后,终于收到了某公司面试通知。通过对面试中专业问题的全面分析和独到见解,很快赢得了相关负责人的认可,最终,顺利入职。
初入职场,有兴奋也很努力,半年后小吴在部门的业绩排名很不错。本以为可以这样继续下去的,不料,小吴却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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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小吴知道自己学历比较低,和遍布求职网站的高学历求职者相比没什么优势,便花了1000元买到了某工程类院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伪造简历最终还是被公司查出,最终决定和小吴解除劳动关系。
小吴为自己的问题深刻检讨,并希望公司不予追究。同时,觉得公司不能只看学历而不注重能力,自己业绩处于公司同事上游,公司这样开除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她补偿金。那么,公司方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呢?如果公司方追究起来,小吴的伪造学历行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对方需求的义务。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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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如果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伪造材料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可能会产生两大法律后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1、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小吴的情况是无需支付补偿金的。
2、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入职材料是公司考核员工是否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重要参考因素,建议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不要为了得到好的岗位铤而走险,因为这样做最终得不偿失。求职者应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进取并坚守住诚实守信这条底线。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