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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苦打工20年攒下200万入股公司 谁料反被套牢进退两难

    时间:2020-04-09 09:26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点击:

      老李这些天头发都白了不少,上次见到他还是精神抖擞,没想到几天不见却变得憔悴了许多。我给老李斟了一杯茶递给他,示意他边喝边聊。一番唠叨才知道,原来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故事,你看到的光鲜亮丽背后,隐藏的可能是无人可知的辛酸苦辣。

      老李年轻时,也是风华正茂,踌躇满志的少年,立志干一番事业出来,那时候正赶上下海潮,老李背着行李便开始了他的江湖生涯,当过织布厂工人,开过餐馆,跑过销售,搬过砖,送过快递,最难的时候连吃饭都是一个馒头掰两半,好在最后开个了快餐店,日子才渐渐有了起色。人啊,有了点积蓄就想着投点资赚更多的钱,有一次,听朋友说以后的畜牧养殖前景不错,在朋友的撺掇下,老李拿着辛苦攒的二百万投了一家禽牧公司,成为了公司股东,本想着就这样过上点安稳日子,却没想到由于投资前期调查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公司本身存在问题都不知道,成为股东后才发现公司因为违规违法被处罚过,而且经营账目也存在不少问题,近乎成为了一个空壳公司。现在想退股公司也不同意,转让股权也转不出去,为此,老李是操碎了心,这不,头发都白了许多。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老李的问题,简单来说也就是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问题,如果公司不同意退股,那么作为股东应该怎么救济?

      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一种是公司还在正常运营时,如果股东想退股,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或对外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此时,如果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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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一种情况是,公司如果处于解散边缘,或者已经到解散程序了,此时有两种方式。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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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概括来说,也就是有三种救济方式,第一可以对外转让,第二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第三可以通过解散清算程序来救济权利。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按照章程约定处理。
     

    撰稿:冯  昱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